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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术前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的思考/韩怀忠

时间:2024-07-25 14:1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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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术前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的思考

韩怀忠


11月21日,一件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孕妇及胎儿死亡事件举国震惊。
当日下午4点左右,一名22岁的孕妇因呼吸道感染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医院决定将身无分文的孕妇免费收入医院治疗,为挽救孕妇及胎儿生命,医生欲为孕妇行剖宫产,但其34岁的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此期间,医院上至院长、下至医护人员一直守在病人旁,并且破例在病房临时设立了手术室。为了动员患者的丈夫签字,医院不惜向公安机关救助,加上在场的其他患者和记者苦心相劝,但这位患者的丈夫仍不为所动,并承诺为不签字的后果负责。医院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后,得到的答复是“患者或家属不签字,不能手术”。在医院进行了所有的努力后,最终只得选择眼睁睁地看着两条生命渐渐远去。
在我国,重大医疗事项签字同意制度由来已久。曾经有医生出于职业的本能,在患者方面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为患者采取了某些更积极的治疗措施,尽管疗效不错,但换来的却是患者日后的投诉,结果医院和医生陷入了医患纠纷之中,正是有了这样的前车之鉴,才使得今天的医疗机构,在执行知情同意方面,不敢打丝毫的折扣。
本来只要及时剖宫产就有可能保证母子平安的普通的临床急诊演变成一场社会悲剧,令人痛心。我们回过头来再度审视这一事件,不难发现,一个个可能挽救孕妇生命的机会被一一错过。就好像每个人都端着一盆水,但大家惟一可做的只是等着生命之花悄无声息地枯萎。
事件发生后,医护人员痛心,民众震惊,舆论一片哗然。这一事件涉及深层次的社会、法律、伦理、医患关系问题,人们在谴责患者无良的丈夫行为的同时,也引发了“谁该为两条生命负责”的争论。
毫无疑问,按照现行的医疗卫生法律规范,医院和医生已尽了最大的努力,他们没有过错。正如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所表示的那样,手术不同于一般检查,医疗机构在手术之前征得患方同意并签字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患者有自行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同时,签字手术也是防止医院滥用治疗权利的有效方法,这种做法符合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此同时,手术之前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并不表示医院是在规避风险和转移责任。签字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按照医疗规范来做,照样要承担责任。
在本起事件中,医院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其特定关系人仍明确拒绝手术情况下,一边积极说服,一边抢救治疗,做好手术准备,其做法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虽然相关法规赋予医院和医生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干预权”,但其行使的前提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有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在此事件中,医院的干预权受到了患者特定关系人的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据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妇产科、呼吸内科、心内科等专家进行的评审认定:孕妇就诊时病情已非常严重,医院的特殊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最终死亡不可避免。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事件发生后,许多人不是去谴责孕妇无良的丈夫,而是对医院的做法提出诸多质疑,指责医生的冷漠和医院的铁石心肠。许多人凭着朴素的感情,对这对母子如此死亡不能理解,他们认为救死扶伤应该是没有条件的,用不着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认为医院在违法与救死扶伤两难中选择了循规蹈矩,放任了两条生命消失后果的发生,难以逃脱道德的谴责;更有所谓的专家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发表评论,认为抢救存有缺陷,无中生有地指责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中有8人查不到资质。所有这些,令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倍感心寒。
好在本起事件发生过程中有记者在场,有众多的患者和警察作证,有现场拍摄的录像,医院和医生才有幸避免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医德批判;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组也对当时的抢救过程进行了评估,认为在当时的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对孕妇施予了包括使用面罩氧疗、无创呼吸机、手动呼吸器、经气管插管进行有创机械通气等呼吸支持的有效救治,采取了他们力所能及的措施,不存在抢救缺陷;北京市、区两级卫生执法机构也很快通过调查为参与抢救的31名医务人员出证,确定他们均具有合法的医护资质。
尽管目前事态已渐平息,但本着客观和依法执业的精神,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有必要对这一事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反思。
首先,从尊重法律的层面上看,这实际是个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法律只可能规定程序正义,而不可能规定实体正义,当然程序正义应当向实体正义靠近。病人在术前签写手术同意书是一个法定程序,其目的是明确医患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知情同意从本质上是尊重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每个人都有权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任何其他的人不得侵犯。在法制社会,公民的一切活动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的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在医疗卫生领域,法律规范是保证医生实施救死扶伤人道主义义务和保障公众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当道德和法律发生冲突时,医生的行为最终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这绝对没有错。这起事件只是一个特例,因为像孕妇的丈夫这种人毕竟是极个别的,他一定会为他的愚蠢和缺乏责任心而后悔,良心的十字架将让他背负终生。如果我们仅凭感情用事,以情感和道德突破法律底线,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会发生更多的草菅人命的事情。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些医疗法律规范,几名医生一商量就可决定给谁做手术的话,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出现怎样的结果?会造成多少人间悲剧?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了绝大多数患者,社会和人们应多些理性。否则,仅凭感情用事,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只会是句空话。
其次,从人们的情感与道德的层面上看,在患者的认知存在明显谬误时,出于人们善良的情感考虑,医生似乎可以在患者或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从其所掌握的医学知识的角度,替患者做出进行手术的选择。但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呢?众所周知,医疗风险无处不在,不仅是手术,即使是普通感冒或注射一针抗生素就有可能使貌似身强力壮的人瞬间失去生命。如果医生替危重病人行使了决定手术的权利,最终也没能挽救患者的性命,这时,法律能因为医院或医生从道德的角度为生命担起了责任而给医院或医生一个宽恕的理由吗?法律会因此放过违反法律的医院或医生吗?孕妇家属会因此放过没经过他们同意就施行手术的医院或医生吗?如果法律问责,患者家属维权,谁来保护医院?谁来保护医生?
第三,从目前医院所处的社会环境层面上看,近年来,由于医患关系紧张,一方面病人失去了对于医生的基本信任,另一方面也使得医生在治疗程序上更加谨小慎微,在遵守程序与救死扶伤两难选择之间更倾向于选择前者。通过遵守程序,医院和医生规避了一些麻烦,但过分强调程序也使患者多了一份风险。医生在开展工作时,畏手畏脚,不能大胆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更不敢冒险开展新的医疗项目,使得医疗技术水平难以提高,更使得一些本有一线生机的危重症患者失去治疗机会,到头来,受危害最大的还是患者。因为,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和提高是规避医疗风险的最佳途径。以前,社会风气好的时候,医生很受尊重,许多乡村医生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他们所诊治的病人去世了,出殡的时候,家里人会专门到村医务室给医生鞠躬,感谢他们,尽管病人没有救过来,但他们认为医生是尽力了。现在的情况是怎样呢?由于医患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患者家属认为医生就该治好病人,治不好都是医生的责任,人死了就闹医院打医生。如何保护病人的生命权、被救助权和手术权,如何让医院救死扶伤而没有后顾之忧,我们应该从制度上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当生命垂危的病人已经不能有效表达对于自己病情的处理意见,而其亲属又不能或者不愿为此承担责任和义务,应该有相应的国家担保制度,还应该建立针对类似本起事件当事人一类的流动人口的医疗救助保障机制,使病人得到最为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
第四,从进一步完善医疗法律规范上看,现行的某些医疗法律规范自身存在的缺陷,自觉不自觉地为医学的发展设置了障碍,应该引起重视。比如,所谓的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看似维护了患者的利益,但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医患矛盾,实际上是在用法律手段逼迫医生在为患者看病的同时又要想方设法证明自己行医过程没有过错,把无处不在的医疗风险的责任全部转嫁到医生身上,结果,医院怕出官司,医生进行保护性医疗,不敢开展高风险的诊疗,其远期后果必定是扼杀医生的探索性和积极性。因为许多危重病例是要靠医生临时的“现场发挥”才能挽救生命的,扼杀医生发挥和积极性,说得严重些,实际上等于变相杀人。此外,我们目前强调医疗透明,强调患者的知情权,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过分的透明和知情,会不会使医疗过程烦琐复杂,人为制造消极医疗和扩大医疗盲区,加剧看病难,并成为急诊急救的绊脚石!会不会使我们的急诊急救到了“宁可相信尺码,也不相信自己的脚”的荒唐程度,也值得我们反思。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烟草专用吸烟机风速仪检定规程》等3项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52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烟草专用吸烟机风速仪检定规程》等3项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批的《烟草专用吸烟机风速仪检定规程》等3项行业计量检定规程,业经国家局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9月16日起实施。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及电力工业部电办〔1997〕427号文有关精神,国家电力公司拟定了《关于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批准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电力工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入90年代以来,全国每年新增大中型发电机组容量都在1000万千瓦以上,在发电装机快速增长的同时,全国电网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到1996年底,全国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为12.23万公里、变电容量为264
20万千伏安,分别是1978年的5.3倍和10.5倍。虽然电网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电网投入不足、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发展、电网结构不强、主网架薄弱、城市电网老化、农村电网覆盖面低、供电可靠性低、经济性差等现象。为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
适应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强电网的建设,尽快解决电网发展滞后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加强电网规划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搞好电网的规划和建设是各级电力公司的重要任务
1.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规定,今后新建电网工程均与电厂工程分别立项,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筹措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和通过地方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偿还本息。因此,各网、省电力公司一定要切实转变观念,认清肩负的
责任,把搞好电网的规划和建设当做重要任务来抓。保证电网的建设和发展适应电力市场发展需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积极推进电力增长方式的转变。
2.各网、省电力公司要紧紧抓住当前一段时期内电力供需矛盾趋缓的有利时机,调整发展战略,加快电力结构调整。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调整资金投向,把资金重点投入到电网建设之中,尽快扭转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的不合理局面,要以电网的不断加强和发展作为开拓电力市场和
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和改进电网规划计划工作,适应电网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3.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对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其中统一规划是龙头、是基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电网规划要以目标电网规划为重点,要加强系统设计和大型电厂的接入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4.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加强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电网规划分为长期规划(10年以上)、中期规划(5~10年)、短期计划(3年)。其中短期计划作为编制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主要依据,短期计划每年滚动调整一次,并注重与中期规划、长期规划的配合和衔接,及时
上报。
5.为适应电网工程立项和控制造价的要求,必须把电网规划(计划)和前期工作做深做细,为此需要相应修订电网规划(计划)编制和前期工作的内容深度要求。关于中期规划,要按照电力部规划计划司计规划〔1996〕61号文进行编制;关于短期计划及前期工作内容深度,国
家电力公司将另行制定要求下发执行。
三、合理划分规划计划职责、促使电网协调全面发展
6.电网规划计划在国家电力公司范围内实行分级负责、分层管理,要合理划分各级电力公司规划计划职责,促使电网协调全面发展。
7.国家电力公司职责范围
7.1 国家电力公司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管理全国电网,在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的电网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提出全国电网规划;负责组织对大区、省主干电网的电网规划进行评审。
7.2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我国与周边国家联网规划,负责国内跨大区联网、跨区送电的全国联网规划计划工作。
7.3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对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初审和报批;负责对220千伏及部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7.4 国家电力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主要有:依法向被投资企业获取的收益;适当集中各子公司的折旧费;中央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电网)建设基金;电力公司债券;电力投资基金;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等。
8.电力集团公司职责范围
8.1 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本电网范围内的电网规划,在各省(市、区)电网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提出本电网的电网规划,报国家电力公司。
8.2 电力集团公司按照“因网因地制宜”的原则,负责跨省联网、跨省送电和必要的主网架项目的规划计划工作。
8.3 电力集团公司按审批程序规定,负责编报跨省联网、跨省送电和必要的主网架项目以及集团公司直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负责转报集团公司内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负责对集团公司直属
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集团公司直属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8.4 电力集团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公司收益和折旧资金;卖用电权资金;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电力公司债券;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9.省电力公司职责范围
9.1 省电力公司负责编制本省的电网规划,报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其中独立省电网规划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
9.2 省电力公司负责省内输变电工程的规划计划工作。
9.3 省电力公司负责编报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其中独立省电网工程项目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对省公司所属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负责对省公司所属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
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9.4 省电力公司用于电网建设的资本金来源基本上与电力集团公司相同。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电网的规划计划工作
10.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地(市)级城市电网规划工作,要将城市电网规划列为总体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将城网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对于重点城市、主要是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城网规划,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评审。
11.城市电网是电力销售市场运作的关键环节,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把加强城网的规划计划工作与开拓电力市场结合起来。要重点解决目前城网基础比较薄弱、供电可靠性差的问题,要保证城市电网工程按照负荷发展需要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保证向用户及时、可靠供
电。
12.要努力开拓城市电网建设的资金来源,除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外,要扩大国内银行贷款的使用规模,取得地方政府在资金筹措、建设拆迁、用地和电价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五、加强农村电网建设,积极开拓农村电力市场
13.加强电网建设、开拓农村市场是各级电力公司落实电力扶贫共富工程、贯彻“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方针的一项战略性任务。要切实发挥国家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优势、经济优势、人才优势和大电网供电优势,发挥主渠道作用。农村电气化建设要实行国家扶持
和农村集资相结合、集中供电和分散小型化供电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提高大电网的供电范围和供电比例。
14.目前全国约70%的县级电网与省级电网是趸售关系。对于趸售县电网,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把农村电网规划做为总体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农村电网纳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技术规范的轨道上来。
15.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以县城为依托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要在充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集中有限资金,重点投入到市场潜力大、效益好的农村输变电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220千伏变电所和110千伏变电所,使其延伸到县城和负荷相对较大的乡镇

六、坚持大家办电厂的方针,做好独立发电厂接入电网的规范化管理
16.新建独立发电厂的接入系统方案,要作为电厂的一个外部条件随电厂可研报告书一起上报,并由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负责其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17.在独立发电厂项目可研报告书上报之前,项目法人应当与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草签并网协议(合同)、调度协议(合同)和购售电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具体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电网工程的建设管理
18.要控制电网工程造价,要坚决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电网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要严格审查开工条件,确保工程按合理工期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19.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所出资本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具体比例视电力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确定。要合理确定电价,促进电网发展。
20.电网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推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21.电网建设项目推行限额设计,以批准的可研报告估算投资为限额,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设计标准和进口设备的采购范围。



1997年8月14日